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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 雇佣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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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utiful scenery in the country of czech republic

货币

捷克克朗 (CZK)

捷克首都

布拉格

捷克时区

GMT+1

捷克简介

介绍

捷克共和国(官方简称 Czechia),是一个位于欧洲的议会共和制国家并成立于 1993 年 1 月 1 日,当时捷克斯洛伐克解体为两个组成州: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捷克共和国的人口为 1070 万,首都是捷克最大的城市布拉格。

面积

克共和国是中欧的一个内陆国家,北邻波兰,西邻德国,南邻奥地利,东邻斯洛伐克,面积为78,886平方公里。丘陵和山脉覆盖了全国约95%的地区。

气候

捷克共和国位于温带气候区,其特点是夏季温和、湿润,偶尔有热浪,冬季寒冷、多云、湿润,偶尔有北极气流。

文化

捷克的领土传统上一直处于德国和斯拉夫人的土地之间,捷克的文化传统是两者的混合。捷克民族拥有独特的文化和强烈的民族认同感,受到他们在欧洲中心的独特地理位置的影响。在讲斯拉夫语言的同时,捷克人一直是西欧政治、经济和社会趋势的一方。

宗教

捷克共和国约有80%的人不宣称有任何宗教归属或信仰,而其中无神论者的比例在30%左右。约有10%的人自我认同为天主教徒。

官方语言

捷克共和国的官方语言是捷克语。

人力资源概览

劳动法

捷克共和国劳动法的主要来源是《劳动法》和《就业法》。《劳动法》规定了工作时间、假期和休息时间、工资、加班、职业健康和安全以及终止就业等就业条款和条件。规范就业关系的其他法案有:作为规范就业关系的重要法律来源的《民法》、《集体谈判法》以及许多其他法律规定。

捷克共和国没有设立专门的劳工法庭。劳动法事务由民事法庭处理。

劳动合同

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通过雇佣合约建立。雇佣合约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员工须收到一份副本;而雇主保留第二份副本。雇佣合约必须包括以下信息:

  • 工作类型(职能、职责);
  • 工作的地点;
  • 开始工作的日期。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雇员的权利和义务,则必须在雇佣开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雇员。雇员的权利和义务应具体说明。

  • 雇员的姓名
  • 雇主的名称和注册办事处
  • 详细说明工作的类型和地点
  • 假期的天数–根据法律,不少于4周
  • 通知的期限–除非另有约定,至少为2个月通知
  • 每周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模式 – 基本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
  • 关于薪酬和报酬安排的信息(支付频率、日期、地点和方法)
  • 关于工作条件的集体谈判协议的信息
  • 关于就业条件和工作场所健康与安全的内部规则的信息;关于集体谈判协议和内部规则的信息。

雇佣关系从雇佣合同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开始建立。如果雇员没有在约定的日期上班,也没有在一周内通知雇主没有上班的原因,雇主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只有通过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协议,才能改变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任何此类变更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常务董事不得与公司签订雇佣合同,除非雇佣合同中的工作类型与常务董事的角色有重大区别。相反,他们应该签订一份关于履行常务董事职务的协议。这种协议将具有商业性质,不受《捷克劳动法》的約束。

合同条款

在捷克共和国,有两种类型的雇佣合同:

  • 固定期限的雇佣合同
  • 无固定期限的雇佣合同

此外,雇员可以根据其他协议从事工作。

  • 同意完成一项工作–工作范围每年不应超过300小时
  • 同意进行工作–工作范围最多不超过确定的每周工作时间的一半(20小时)。

试用期

可以商定最长为3个月的试用期(管理层雇员为6个月),试用期内没有法定的通知期。

如果是定期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整个合同期的一半。

工作时间

标准的工作时间是40小时/周,但有有限的法定例外。

加班

对雇员的加班程度存在一些限制。雇主可以要求每个日历年最多加班150小时。如果连续26周(如果集体协议中规定为52周)的平均加班时间不超过8小时/周,双方可以同意每个日历年最多加班416小时。

雇主有义务为加班提供工资加保险费或加班时间。可以选择将未来的加班费纳入雇员的工资中(普通雇员每个日历年最多150小时,管理雇员每个日历年最多416小时)。

休息日工作–周六/周日工作的员工有权获得他们的工资,以及周六和/或周日工作时间的平均收入的至少10%的溢价。

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

法律框架规范了捷克共和国的职业健康和安全。《公共卫生保护法》授权地区公共卫生局监督任何禁令的遵守情况,该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以及直接适用的欧盟法规,以保护公众健康为目的。这包括遵守良好生产规范和职业健康,包括身体和精神上的劳累,所有其他相关的工作条件,包括工作场所的设备,以及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发布的任何公共卫生决定和措施。

就职前体检

每位员工在开始工作前都必须接受体检。

奖金及13薪

在捷克共和国,不强制性发放奖金,尽管许多公司会调整工资,並每年发放两次奖金。

合同终止

雇佣关系可以通过协议、发出通知、立即终止或在试用期内终止,但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雇主只允许以《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的理由之一发出解雇通知:

1. 组织原因 – 雇主的企业关闭,或雇主或其部分被清算,搬迁,或雇员被裁员;或

2. 健康原因 如果根据职业健康服务提供者出具的医疗报告或主管行政当局适当审查医疗报告后作出的决定。

  • 雇员因工伤、职业病或这种疾病的威胁而不能继续工作,或雇员已受到最高允许水平的有害接触,或
  • 雇员由于长期的健康状况,已经失去了从事当前工作的能力;或

3. 在雇主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雇员不再符合他们所从事的工作的要求;或

d. 有理由立即终止雇佣关系 – 雇员严重失职或因犯罪被依法判刑入狱;或

e. 雇员严重违反或不太严重但屡次违反与工作表现有关的法定义务;或

f. 雇员以特别严重的方式违反了其遵守被保险人在因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前14个日历日的规定制度的义务。

雇主可以在得知立即终止的原因后的2个月内立即(向雇员交付后生效)终止雇佣关系,但不得超过各自终止原因发生之日起的1年。

不公平的解雇

被解雇的雇员有权在据称终止雇佣关系的日期后2个月内(法定时限)向法院提出申诉,质疑这种解雇的有效性。如果法院维持原判,雇佣关系将被恢复,雇员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工资补偿(法院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将工资补偿的上限设定为平均月工资的6倍)。 雇员可以在不提供理由的情况下发出解雇通知。

书面形式是必要的,必须交付给另一方(雇主和雇员都可以通过终止通知来终止雇佣关系)。在特定和严格的条件下,有可能以电子方式交付终止文件。

工会或工作委员会或劳工局的参与

  • 除集体裁员外,工作委员会不参与终止程序。
  • 雇主必须事先与工会讨论任何终止通知和任何立即终止雇佣关系的情况。
  • 只有在雇员是工会成员的情况下才需要工会批准。如果批准被駁回,并且不能合理地要求雇主继续雇用该工会官员,那么这种批准可以由法院裁 决取代。
  • 只有在集体裁员、解雇残疾人或解雇非捷克公民的雇员时,才需要通知劳动局。

集体裁员/大规模裁员规则

集体裁员被定义为在30天内因组织原因而被解雇。如果雇主有20-100名雇员,门槛是10名雇员;如果雇主有101-300名雇员,门槛是10%的雇员;如果雇主有300名以上的雇员,门槛是30名雇员。

雇主必须在发出终止通知前至少30天将其意图通知劳资协议会和工会(如果没有劳资协议会或工会,则通知直接受影响的雇员),并必须进行谈判以达成妥协或减少受影响的雇员数量。

受保护的雇员群体

雇主不得在 “保护期 “内发出解雇通知,即在以下情况:

  • 雇员暂时不适合工作,
  • 或雇员被征召或解职以行使公职,
  • 在怀孕、产假、陪产假或育儿假期间。

除非终止是由于企业关闭或搬迁的组织性原因。这条规则有几个例外。

常务董事

在捷克共和国,常务董事不被视为雇员,因此劳动法保护不适用于他们。因此,总经理和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商业性质的,而不是就业关系。可以在不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撤销对常务董事的任命。

支付代替通知或园艺休假的法定权利

  • 不存在单方面支付代通知金的权利,但可以在终止协议中同意支付代通知金。
  • 捷克就业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花园假,但在实践中越来越普遍地使用。雇主必须在这段时间内向雇员支付所谓的补偿工资。

通知期

  • 雇主和雇员的通知期必须相同,并且至少是2个月。
  • 只有通过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合同才能延长通知期;该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
  • 通知期从交付通知后的第一个日历月的第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结束。
  • 在立即终止雇佣关系的情况下,没有通知期(即特别是在雇员严重违反职责或因犯罪被依法判处监禁的情况下)。

遣散费/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被雇主通知终止工作的雇员,有权根据其工作年限和/或解雇原因获得解雇费,范围包括:

  • 因组织原因被解雇(包括集体裁员),且工作时间不足1年的,平均月收入的1倍。
  • 如果雇员在雇主处工作了至少一年但少于两年,则为两个月的平均收入;
  • 如果雇员在雇主处工作了至少两年,则为三个月的平均收入。
  • 因健康原因被解雇的,最高为平均月薪的12倍。
  • 双方可以就更大的遣散费进行谈判,或者在因其他原因被解雇的情况下支付遣散费。

终止后的限制措施/限制性契约

可以在雇佣合同中加入禁止竞业条款。《劳动法》第310/311条对非竞争性条款进行了规定。

根据《劳动法》,雇主和雇员之间必须以书面形式(作为雇佣合同的一部分或作为单独的协议)商定竞业限制条款,根据该条款,雇员有义务不从事有报酬的活动,

  • 与雇主的业务主题相同的,或
  • 在终止雇佣关系后的一定时期内,但不超过1年,对雇主的业务具有竞争性质的活动。

如果可以合理地要求雇员的情况下,竞争条款可以在雇主和雇员之间达成,考虑到雇员在工作期间获得的信息、知识和技术实践的性质,将其用于竞争活动可能会严重妨碍雇主的业务。

雇主的补偿金必须至少等于雇员在履行条款中所述的不竞争义务期间每个月的平均月薪(即雇员在终止雇佣关系之前的工资)的一半。

在实践中,竞业限制协议通常包括雇员在违反协议的情况下支付合同规定的罚款的义务。如果没有约定罚金,实践中就很难执行竞业限制协议。

常务董事的竞业禁止条款

可在通常与法定机构成员签订的业绩协议中约定。除非有明确的约定,否则《劳动法》中规定的要求不适用于常务董事。

工作时间表

2019年,欧洲法院表示,公司必须建立一个系统来记录其雇员的工作时间。因此,雇主有义务实施一个客观、可靠和可访问的系统,以便记录每个雇员每天执行的工作时间。

工会/集体协议

工会

ČMKOS是捷克共和国最主要的工会,但也有其他工会。大约15%的雇员是工会成员

集体谈判

据了解,捷克共和国至少有45%的雇员受到集体谈判的保护。根据捷克法律,集体谈判可以在两个层面上进行,最典型的是在公司层面,较少见的是在行业层面。集体谈判的主要目标是谈判达成一项集体协议。集体谈判在特定行业比较常见,如重工业、工程、零售业、教育或医疗保健。

工作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在捷克共和国基本上不常见,工会更受欢迎。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根据捷克法律,工作委员会享有的权利比工会少,他们有权了解或咨询的领域只限于具体问题。

固定期限合同

在捷克共和国,没有关于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低期限的法律要求,但最长期限为3年,并且只允许连续签订3份定期劳动合同(即3×3年)。

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根据超级工资总额(=雇员工资总额 + 雇主缴纳的社会和医疗保险费)计算。

2024 年统一税率

年收入组别(捷克克朗) 税率 (%)
达 1,582,812 15.00
>1,582,812 23.00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税对于受雇于捷克公司的个人来说是强制性的。强制性缴款是根据个人的总薪酬计算的,包括大部分雇员的福利和津贴。应缴纳所得税的收入通常需要向社会保障和健康保险系统缴款。

雇主的缴费率为社会保障占24.8%,健康保险占9%。

雇员的缴费率为社会保障占7.1%,健康保险占4.5%。

用于计算社会保障体系缴费的评估基数的最高年度上限为每年平均月工资的48倍(即2024年为2,110,416捷克克朗)。这一上限同时适用于雇员和企业家。

*上述费率是一个广泛的指导方针。实际收费标准将有所不同。

雇员

工资支付

  • 工资通常在一个固定的发薪日通过转账到银行账户或直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雇员。
  • 工资按所完成的工作支付,最迟在下个月支付。

工资单

在每月的工资支付日,雇主有义务向雇员出具一份书面文件,其中包括有关个人工资构成和扣除的信息。应雇员的要求,雇主必须向雇员出示用于计算工资的所有文件。

年假

法定的最低限度是每个日历年4周(2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共假期)。

一般来说,更长的假期权利可以在集体协议中商定。某些雇员群体(公共行政部门和自治公共机构以及缴费组织)有权享受5周的假期,其他群体(教师和学术人员)有权享受8周的假期。

雇员在为同一雇主工作的每一个月都有权享受一定比例的年假,这一比例的年假相当于每一个工作日历月的十二分之一。

结转规则

雇员可以将未使用的假期结转到下一年的年假中。

病假

在雇员因疾病、受伤或检疫而暂时无法工作的情况下,以及在其他符合疾病保险条例的情况下:

  • 雇主必须为丧失工作能力的前14天(属于工作日)支付疾病津贴。
  • 从他们因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第15个日历日开始,雇员有权获得捷克社会保险局(CSSZ)提供的疾病津贴。这项福利从生病的第一天起,最多可支付380天。
  • 雇员需要有医疗证明作为生病的证明,并领取病假工资。医生有义务在网上向CSSZ提交医疗证明,虽然雇员有责任告知其雇主因病无法工作,但雇主应在网上查询医疗证明,因为雇员不需要向雇主出示该证明。

疾病补助金(每个日历日)为

  • 在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或被命令隔离的前 30 天,为减少后的日评估基数的 60%。
  • 从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或被命令隔离的第 31 天到第 60 天,为减少后的每日评估基数的 66%。
  • 从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或被勒令隔离的第 61 天起,减去每日评估基数的 72%。

事假

军假

雇员在军事训练期间有权休假。该假期由军队支付。由于捷克共和国的兵役制不是强制性的,因此这项规定只适用于自愿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其实际影响不大。

竞选公职假

当雇员被选为公职人员时,雇主必须允许雇员担任公职,并给予他们每年不超过20天的无薪假期。

抚恤假和丧假

第590/2006 Coll.号政府法令规定了雇员必须获得带薪休假(个人休假)的事件清单。这些事件包括体检、婚礼和孩子的出生,以及直系亲属的死亡。

产假/育儿假

产假

  • 在分娩和照顾新生儿方面,女性雇员有权享受28周的产假;如果是多胞胎,则有权享受37周的产假。
  • 女性雇员通常应在预产期(分娩)前第六周开始休产假,但不得早于预产期前第八周开始。
  • 如果孩子是死胎,女性雇员有权享受14周的产假。
  • 如果母亲在分娩前的最后2年内至少工作了270天,则有权在整个产假期间享受疾病保险下的生育津贴(约为日工资的70%),即在分娩前至少6周至孩子出生后的6个月内(不早于分娩前8周)。
  • 女性雇员不需要为产假提出任何特别申请。只要她在休产假时使用由相关医生签署的法定表格通知其雇主即可。在女雇员休产假期间,她的缺勤应被原谅,但该雇员无权获得工资补偿,但她有权获得疾病保险津贴。
  • 为了确认年假,产假被认为是工作表现。
  • 如果女性雇员在产假结束后重返工作岗位,雇主应重新为其分配原来的工作和工作场所。如果因为工作停止或工作场所取消而无法做到这一点,雇 主应根据他们的就业合同为她分配另一份工作。
  • 只有在雇主或其部分被清算的情况下,雇主才能终止雇用休产假的雇员。

育儿假

根据要求,母亲在产假结束后,或父亲在分娩后,或在将孩子交给他们照顾时,可获得育儿假,直到孩子年满4岁。在孩子年满4岁之前和/或在提取总额不超过300,000捷克克朗之下,可以获得父母工资。

陪产假

对于父亲的产后护理,如果出生证上写有父亲的名字,父亲有权享受陪产假。在孩子出生后6周内或从孩子被照顾之日起,父亲的陪产假相当于14天,用于照顾新生儿。父亲开始休陪产假的日期可由本人决定。在整个陪产假期间,父亲可根据疾病保险获得报酬(约为日工资的70%)。 所有休产假/陪产假/育儿假的员工都受到保护,不会被解雇。

收养假

享有产假或育儿假及相关款项的权利适用于女性或男性雇员,如果这些雇员已将孩子交给他们照顾,并处于替代父母照顾的地位(包括收养、儿童监 护和监护权)。女性雇员从照顾孩子的那天起可获得22周的产假(两个或更多孩子的产假为31周),但这一假期不能超过孩子的第一个生日。育儿假与亲生父母的假期相同。

育儿假

  • 《劳动法》规定,雇员可以因照顾10岁以下的孩子和照顾生病的家庭成员而缺勤。
  • 如果照顾15岁以下儿童或其他受抚养人的雇员要求缩短工作时间或对每周工作时间进行一些其他合理的调整,雇主必须满足其要求,除非有严重的运营原因使其不能这样做。

公共假期

  • 捷克共和国有13个银行假日。除耶稣受难日和复活节星期一外,其他假期的日期是固定的。不适用 “调动假日 “的概念,即当假日在周六/周日时,下周一为正常工作日。
  • 在国定假日期间工作是为了确保个别组织和公司运作的连续性。在国定假日期间工作的雇员将有权依法获得额外报酬。

员工福利

法定福利

在捷克共和国,社会保障缴款为三个独立的基金提供资金。

  • 退休金。
  • 失业津贴,以及
  • 疾病(连同其他福利)。

其他福利

在捷克共和国,最常见的雇员补充福利是:

  • 餐券/餐补
  • 财务奖励方面的奖金
  • 专业培训
  • 语言课程和个人发展
  • 额外的休息日(额外的假期、学习假、病假)
  • 公司产品的折扣
  • 灵活的工作时间
  • 公司电话
  • 交通津贴
  • 保险费

餐补/膳食津贴是捷克共和国的一项强制性福利。考虑到雇员在工作中的情况,餐费补贴是提前支付的

签证和外籍雇员

一般信息

来自欧盟、瑞士和欧洲经济区的外国人及其家庭成员不需要就业许可或居留许可。来自第三国的外国人(某些特殊类别的雇员除外)需要就业许可或居留许可。

  • 工作许可–在季节性工作的情况下,为商业目的的长期居住许可持有人或国际保护的申请人等。
  • 雇员卡–用于在捷克共和国境内长期居住,外国公民逗留的目的(超过3个月)是就业。既是居住证又是工作证。
  • 欧盟蓝卡 – 用于涉及从事高技术工作的长期居留。既是居住证又是工作证。

短期签证(停留不超过90天)–申根商务签证

商务申根签证允许在任何180天内在申根地区停留最多90天(短期签证)。申请商务申根签证通常需要以下文件:

  • 签证申请表,已填写并签署。
  • 两张护照大小的照片,最近3个月内拍摄,并符合申根签证照片要求。至少在出发前三个月内有效的护照。
  • 往返预订或行程,包括日期和航班号,并注明进出申根区。
  • 旅行保险单,证明旅行医疗保险在整个申根地区都有,在任何医疗紧急情况下,如疾病、意外甚至死亡时的遣 返,最低保额为3万欧元。
  • 在申根地区停留期间的住宿证明,如酒店预订、租房协议或主人的邀请信。
  • 证明在逗留期间有能力在经济上自我支持。可接受的文件包括银行账户声明或担保信。已付签证费的证明。
  • 求职信,解释访问申根国的目的。申请人工作地点的简短介绍。
  • 雇主来信,说明旅行的目的以及在申根区逗留的行程。

申请书必须亲自交到相应的大使馆/领事馆或其在外国公民本国的代表。

雇员卡

1. 雇员卡是一种在捷克共和国境内长期居留的许可证,外国公民的居留目的(超过3个月)是就业。

2. 来自非欧洲国家的国民如果提供该国所需的技能和资格,可以申请雇员卡。

3. 拥有雇员卡的外国公民有权:

  • 居住在捷克共和国的领土上,
  • 同时,從事雇员卡上的工作岗位。

4. 雇员卡具有双重性质,因为它使外国公民有权在捷克共和国境内居住和就业。因此,雇员卡取代了以就业为目的的90天以上的签证、以就业为目的的长期居留证和绿卡,这些都将不再发放。

5. 雇员卡通常是在雇主-雇员关系期间颁发的,在承认机构关于就业许可或专业工作的决定的有效期内,但不超过2年,并可以选择反复延长其有效期。

6. 关于专业资格,雇员证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就业,无论所需专业资格水平如何。然而,雇员卡总是与签发该卡 的具体工作(也可以同时有多个工作岗位)有关,或者在适用的情况下,与内政部根据以前的法律同意的工作 有关,或者与外国国民因更换雇主或工作而通知的新工作岗位有关。

7. 雇员卡的有效期可以反复延长,主要条件是满足适用于最初签发的相同条件,并且可以在签订就业合同或工作活动协议的期限内延长,但每次不超过2年。

8. 延长雇员卡有效期的申请应在内政部的一个办公室提出。该申请可在当前雇员卡有效期到期前120天内提出,最迟在雇员卡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提出。

在向捷克共和国大使馆提交的雇员卡申请被批准后,外国公民需要一个停留时间超过90天的签证,以便领取进入捷克共和国的雇员卡(D/VR)。外国公民需要提交一份旅行医疗保险文件,并根据要求提交保险费支付证明。外国公民向大使馆提交该文件,该文件只需确认从入境之日到外国公民根据《公共医疗保险法》享受公共医疗保 险期间的保险,即从签证签发之日到工作开始之日(如提交的文件中所述)。该签证是依职权在最短的时间内签 发的,有效期为6个月,但停留时间最长为60天(该期限从进入捷克共和国境内之日起算)。抵达捷克共和国境内后,有必要向内政部的一个办公室报告,以便进行后续操作。

欧盟蓝卡

如果一个外国人打算在捷克共和国停留3个月以上,并且受雇于一个需要高水平技能的职位,那么他就有权提出蓝卡申请。同时,根据《捷克就业法》,该职位必须向非欧盟国家的外国公民开放。

欧盟蓝卡的申请必须由外国公民亲自到捷克大使馆提出,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到捷克共和国境内的内政部办公室提出。

蓝卡的申请要求:

从事需要高水平技能的工作的雇佣合同,期限至少为1年,每周工作时间由法律规定;合同还必须包含商定 的月薪或年薪总额,至少相当于劳动和社会事务部(MoLSA)所述平均年薪总额的1.5倍。

证实高水平技能的文件(关于达到的教育的文件)。

2024 公共假日

序号 假日 日期
1 元旦 1月 1日
2 耶稣受难日 3月 29日
3 复活节星期一 4月 1日
4 五一节 5月 1日
5 解放日 5月8日
6 圣西里尔和美多迪乌斯日 7月 5日
7 扬·胡斯日 7月 6日
8 捷克建国日 9月28日
9 独立日 10月28日
10 自由与民主日 11月 17日
11 平安夜 12月24日
12 圣诞日 12月25日
13 圣诞节翌日 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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